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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蘇區勞動法治建設的經驗與啟示

2026-01-28 ?來源:光明日報?作者:王謀寅

《紅色中華》創刊于1931年12月,曾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機關報。作為中國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開展革命動員、輿論宣傳和工作指導的重要媒介,《紅色中華》是中共早期紅色政權建設的歷史見證。其中記載的勞動法及其實施狀況,生動展現了紅色法治史中勞動立法的初始樣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黨領導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創新。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宣告了第一個全國性紅色政權的誕生。這次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193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后根據形勢發展進行修訂,于1933年10月重新頒布。這是中央蘇區第一部以國家基本法形式頒布的勞動法,是黨領導勞動立法的標志性成果。

《勞動法》的立法理念有二:一是服務于革命戰爭的需要。“一切工作服從戰爭”是蘇維埃政權的基本方針。一切法令和決議,皆為了建立鞏固而廣大的革命根據地,創造大規模的紅軍,組織大規模的革命戰爭,使革命在一省或幾省首先勝利,以至于取得全國的勝利,“實現勞動法令,提高群眾積極性,使每個工農群眾盡他一切熱誠和勇氣來擁護蘇維埃政權”。二是保障工農群眾權益。蘇維埃是工人和農民自己的政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明確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以徹底地改善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為目的,制定勞動法。在1934年1月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毛澤東所作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人民委員會的報告再次強調了勞動法的立法原則:“蘇維埃政權之下,工人是主人翁,工人領導著廣大的農民擔負了鞏固蘇維埃與發展蘇維埃的偉大的責任。因此蘇維埃的勞動政策的原則是在于保護工人階級的利益,鞏固與發展蘇維埃政權。根據這種原則,一九三一年十二月頒布了勞動法,一九三三年加以修改,重新頒布。”

《勞動法》共十二章七十五條,其核心內容是: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執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雇傭工人須經過工會和失業勞動介紹所、建立休息休假制度、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明確工會的法律地位、創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及保障女工、青工和童工的權益等。這些規定是黨的政治綱領的法治化呈現,充分彰顯了黨的性質宗旨和精神品格。

應當看到,《勞動法》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借鑒蘇聯相關法律規定和系統總結一些區域性勞動立法的基礎上完成的。早在1922年8月,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曾發布《勞動法大綱》十九條,提出了工人的一系列權利。隨著革命形勢的不斷發展,各地政府開始了勞動立法的探索,形成了以《上杭縣勞動法》《永定縣保護勞動法》《閩西勞動法》等為代表的立法成果。以這些區域性立法為參考,1930年5月召開的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勞動保護法》,《勞動法》正是在此基礎上進行擴充完善而擬定和頒行的。

《勞動法》在蘇區的實施經過了一個曲折的過程。起初,有的地方對于勞動法的實施意義認識不夠,加之部分內容脫離了蘇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故執行起來往往流于形式。中央執行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了勞動法執行不力的問題,便將勞動法實施的監督作為改善蘇維埃工作的主要鏈環之一,加強監督檢查,并及時對不合時宜的條文進行修訂,使得《勞動法》在蘇區逐漸得以全面施行。

1934年1月《紅色中華》“第二次全蘇大會特刊”對《勞動法》的實施狀況進行了總結:“現在蘇區是一般的實行了八小時工作制,訂立了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城市內與許多的鄉村內,已經普遍建立了勞動檢查所與檢查員”,“失業救濟機關的設立,現在也日益推廣了,失業工人一般得到了具體的救濟”,“社會保險制度是確立了,社會保險局已建立在蘇區各個城市中”。而且,工人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蘇區各地的實際工資,比較革命前是一般的增加了”。比如汀州市木匠的工資比革命前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二,布業工人則增加了十四倍半;瑞金市的泥水木匠工人增加了百分之八十。可見,勞動法總體上得到了較好的實施,這對于激發工人的革命積極性、鞏固蘇維埃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在領導蘇維埃勞動法治建設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第一,注重法律實施的監督。為了準確了解《勞動法》的實施情況,中央執行委員會責成各級政府加強監督,明確各地勞動部和勞動科負責監督資本家、雇主是否遵守《勞動法》,并在各級勞動部和勞動科下設勞動檢查員,具體履行監督和檢查資本家、雇主執行勞動法的職責。第二,在司法程序中進行專門保護。對于勞動糾紛,在裁判部或裁判科之下設立頗具特色的勞動法庭,“專門解決資本家、工頭、老板破壞勞動法及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案件,對于這種案件,裁判機關自接收之日起,在七十二小時內必須開庭審判”,“凡違犯勞動法及一切關于勞動問題的法令,集體合同等,無論他對于刑法受何種懲罰,都歸人民法院的勞動法庭審理之”。如1932年4月,瑞金縣木器廠工人因雇主拖欠3個月工資罷工,縣勞動法庭當日受理,3日內判決雇主補發工資,并罰款50元。第三,適時調整法律內容。最初的勞動法中關于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等內容超出了當時蘇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執行過程中引起了一些雇主的抵制,導致勞資關系難以維系。經過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在執行《勞動法》時,“每每不考察當地的經濟情形與工人生活的實際狀況與需要,很適當的規定實際的實行辦法,而是超過當地經濟情形強迫去做,結果是許多資本家無力負擔而且停業,破壞了蘇維埃現時的經濟政策,而使蘇區的經濟受大大的影響,反使許多工人失業增加”。為此,中央執行委員會對《勞動法》進行了修訂,重點調整了三方面內容:允許雇主在維持企業生存的前提下與工會協商工資標準;將雇主繳納社會保險費比例降至5%~8%;明確雇傭3人以下的小業主可暫不執行部分條款。這些調整使得《勞動法》更貼合蘇區的社會實際,從而“對于城市與鄉村,對于大企業與小企業,都能使之應用適當”。

蘇維埃政權的勞動法治建設實踐,是紅色法治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是黨在局部執政條件下將勞動關系納入法治化軌道的重要探索,其立法精神和制度設計積淀為鮮明的紅色法治基因。第一,始終堅持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勞動法》的起草、頒行、修訂及監督,都是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的。要深刻認識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只有在黨的領導下進行法治建設,才能確保法治的正確方向和制度屬性,才能實現頂層設計與基層創造的良性互動,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第二,充分保障人民主體地位。為人民謀幸福是黨領導法治建設的根本價值指向。《勞動法》高揚保護工人階級權益的旗幟,詳細規定了工人的各項權利,并初步構建了權利救濟制度,體現了“依靠工農群眾、服務工農群眾”的法治理念。第三,緊緊圍繞黨的工作大局開展法治建設。在革命戰爭時期,黨的中心任務是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實現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建立人民民主政權。蘇維埃的勞動法治建設與當時的武裝斗爭緊密結合、相互支撐,成為開展革命斗爭、鞏固革命成果的有力武器。第四,準確把握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適配性。馬克思說:“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蘇維埃《勞動法》的及時修訂充分體現了從實際出發的立法精神,有效保證了法律實施的效果。

(作者:王謀寅,系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