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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市、區(縣)兩級管理體制改革程宙亮

2016-08-09 ?作者:程宙亮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上海城市建設與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展,上海城建市、區(縣)兩級管理體制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初至今,先后經歷了4次明顯的重大改革與發展過程。管理體制的改革與不斷深化,構筑了適應上海這一特大國際性大都市需要的“兩級政府、兩級管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和郊縣“三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模式,有力推進了上海城市建設,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促進了城市功能的發揮,保證了上海社會經濟的迅速、健康發展。

  上海城建管理體制改革的第一階段開始于1984年,以事權下放、市區兩級分權明責為核心的改革構想起步實施;1987年以后,體制改革在原有基礎上,從組織機構設置到管理權限的劃分都有進一步的重要發展,為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發表以后,上海市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郊區‘三級政府三級管理’模式的建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上海城建體制改革的背景

    改革開放初期,上海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各項工作處于高度集中和統一的狀態。建設管理各項權力大都集中在市級管理部門,未充分發揮區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管理工作難以落實到基層。長期形成的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和執法等狀況,城市管理中單一使用行政手段,依靠運動式、突擊型管理方式等,迫切需要加強城市管理長效機制的建設。

    (一)城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對城建管理體制提出新的改革要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持續深入和城市現代化進程的不斷發展,上海面臨著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活需求的繁重任務。上海是一個特大型的城市,在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必須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城市建設與管理的積極性,提高城市建設與管理的效率,適應經濟體制改革需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進步。因此,改革上海城建管理體制,勢在必行。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逐步確立和不斷完善,城建管理原有體制越來越不適應

  在計劃經濟背景下,高度集中的城建管理體制模式,曾經為城市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貢獻,然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種體制日益呈現出不適應性,影響了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主要表現為:一是政企不分、分工不明。市、區(縣)政府職能定位不清,直接指揮管理生產,工作缺乏重點,削弱了政府應有的指導、協調、監督等職能和作用的發揮。二是職責不清、效率不高。管理權限高度集中,導致管理效率不高,市、區(縣)缺乏分工合作與協調,管理機構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影響了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三是條塊分割,層次混亂。管理內容的重復交叉與管理覆蓋面的遺漏空白并存,條上縱向不到底,塊上橫向不到邊,管理不到位。加之管理機構的本位主義,嚴重影響了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統一性,帶來諸如建設項目決策失誤和投資效益低下等問題。四是城建管理機構上下不匹配,市級機構部門林立,人員冗雜,區縣城建管理機構設置單一,力量薄弱,難以形成城市管理整體網絡,影響城建管理效果的全面落實。(三)城建管理體制改革應遵循科學指導思想和原則,分布推進,逐步完善

  上海城建管理體制改革在十余年的實踐過程中,對城建管理機構的設置、管理權限的劃分、管理方式的確定和管理機制的運用等綜合體系,進行了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改革,4個階段的事權下放始終根據城市建設與發展的實際和規律,遵循著科學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把城建管理體制看作一個動態發展的體系,把城建管理體制改革看作一個系統工程。一是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共同建設、分級管理。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具有不可分的統一性,要求城建管理體制為城市發展提供提議協調、相互促進的有力保障。二是政企分開、精簡機構、轉變職能、提高效率。城建管理體制組織形式及其功能定位的改革,有利于合理配置資源要素,提高管理效率。三是管理重心下移,責、權、利一致,分清事權,各司其職。市和區縣的權責明確劃分,人、財、物隨著事權下移而相應調整轉換,跳動社會各方面力量,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參與城市建設與管理。四是分類指導,穩步推進,注重局部,服從大局。城市建設管理涉及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市、區(縣)城建的具體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各項改革措施,逐步完善兩級管理體制,提高城建管理的整體水平。

  二、上海城建管理體制改革的歷程

    從1984年城建體制改革初步提出事權下放構想,至“兩級政府、兩級管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和“三級政府、三級管理”新型體制的提出、構筑與完善,上海市、區(縣)兩級城建體制改革經歷了范圍不斷擴展、層次逐步深化、力度日益加大的發展過程。

    (一)以事權下放、分權明責為出發點的改革起步

  1984年,為貫徹《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做好城市建設工作,市政府提出事權下放、分權明責的改革構想。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以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為先導,上海城建管理體制開始了改革歷程。同年5月10日,市政府批轉市建委《關于調整城市建設若干問題的市、區分工意見的通知》,提出城建管理部分事權由市向區下放,管理重心下移。

  在住宅建設規劃方面,市規劃局負責編制新居住區和舊居住宅改建中重要地區的詳細規劃,各區負責舊居住宅改建中一般地區的詳細規劃;新居住區以市為主進行開發建設,舊居住宅改建由所在區組織實施。與此同時下放部分規劃建筑管理審批權限。改建地區在詳細規劃經過批準后,住房拆遷由區人民政府審批;拆遷公房由房地產部門負責向區提供資料和要求,并根據所在區的地區建設指揮部的正式通知辦理注銷產業手續,不再上報主管部門審批簽證。沿一般道路街坊內的多層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筑執照,由區城建部門合法,并將建筑執照圖紙送與市規劃局作為技術檔案,有關劃示道路紅線和訂界工作的,仍由市規劃局負責。高層建筑和沿主要干道街坊內的建筑,由市規劃局合法建筑執照。在房地產管理方面,實行政企分開和雙重領導的新型管理體制。區房地局作為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之一,行使區內房產和土地的行政管理職責。各區房產經營公司、房修公司和房屋材料公司由各區和市公司雙重領導,以區為主,黨政工作歸區,業務歸市公司。在下放部分市政、環衛、園林等方面,也下放設施維修養護和零星工程的建設權以及部分人、財、物、事權。各區城建部門提出市政、環衛、園林等設施維修養護和零星工程的建設年度計劃,經區有關部門審核后,由市建設系統各局進行綜合平衡,下達區城建部門組織實施。從城市維護費中撥出一定數量的機動費用,供各區發動群眾進行市政、園林、環衛建設和彌補年度維修養護計劃以外的零星工程使用。區城建部門對職工的調動、獎懲、錄用及獎金分配享有一定的主動決定權。為與下放事權相配套,明確市、區城建部門相互關系,各區城建辦公室的業務工作,歸口市建委領導,并由市建委負責綜合協調區和市建設系統各局的有關城建業務問題。1984年11月,市建委針對由于行政區劃調整,市區范圍擴大,區縣在交接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下發了《上海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市區行政區劃區縣交接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就征地拆遷報審、市政、環衛、房地等方面的工作作了規定,有關各局及區縣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協作,保證了交接工作的順利完成和城市建設與管理的實施。

  為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做好市政建設管理工作,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適應城市經濟發展戰略需要,市政府于1985年5月下發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委關于市政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將改革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首先是明確規定了房產管理的市區職責分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制定房產管理的政策、制度、房屋租金標準及買賣價格、編制房屋修理的預算定額和質量標準,統計了解全市房屋新建、修理和解決居住困難戶的情況,對各區房產管理工作進行督促監察,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房產市場管理;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區房產經營公司、房屋修建公司和建筑材料公司,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各自成為經濟實體,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各區的房租收入作為養房特種資金,由各區自行管理。區房地產管理局和區房產經營公司實行政企分開,房管所歸區房產經營公司領導,有關私房管理由區房地產管理局委托區房產經營公司代管。有關市政工程,規定凡屬基本建設和投資限額以上的措施項目,由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屬區管理范圍內的市政設施改建擴建項目和限額以下的措施項目,由所在區組織實施。干道、干管、橋梁、泵站、污水處理廠、防洪墻、駁岸,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統一管理和維修養護,街坊內的支路和下水道由所在區管理和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工作,市環衛局負責編制全市環衛工作規劃,制定全市環境衛生管理政策,進行大型環衛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設,組織各區環衛工作檢查,協調解決各區之間重大業務問題。各區環衛所,包括人、財、物權和專用環衛設施下放給區。各區環衛部門分工承擔本區的環衛作業任務。至于園林綠化工作,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編制全市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制訂有關發展保護園林綠化的政策,進行業務技術指導、督促和協調,組織對重點園林和風景區的管理和開發。各區園林所,包括行道樹以及除市園林管理局管理之外的公園,均下放給區管理。

  各區有關上述領域的基建、措施和維修計劃的審批、資金安排、材料供應、勞動工資等業務,分別由市有關部門直接與區對口聯系。

  1986年5月,市政府又就住宅建設和市政工程的問題批轉《市建委關于住宅和市政建設市、區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就住宅和市政建設的市、區分工范圍和內容做了規定。對于住宅建設,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發建設的方針,調動各方面建設住宅積極性,鼓勵市、區(縣)和局積極承擔新區建設與舊區改造任務。各區在進行舊區改造的同時,必須組織新區的開發建設。市居住區開發公司或其他開發公司組織開發建設的住宅新區,實行市、區密切協同、共同協調的指揮原則,繼續發揮區住宅建設指揮部的領導作用。住宅新區建成后,新村管理由區按街道或新村組成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對于市政工程建設,凡前期工作中遇有單位和住戶的拆遷,由所在區負責按動遷政策和規定辦理,建設單位不再與被動前的單位和用戶直接聯系交涉。市政工程建設的動遷用房由工程所在區負責建設和掌握使用。而且規定小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可委托區市政工程公司承包,中型項目一般實行市、區市政施工企業聯合承包,大型項目由市里承擔。

  從1984至1986年的第一次事權下放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區參與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特別是對舊區改造、住宅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深化城建體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然而,由于長期計劃經濟思想的束縛和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管理模式的影響,加之城建管理體制處于摸索嘗試階段,沒有突出機構改革,缺乏必要的業務技術力量和改革配套措施,影響了城建管理效率的發揮。

    (二)以機構配套改革為重點,深化體制改革

  1986年10月,國務院批準了《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實現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目標,強化和完善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統一規劃、共同建設、分級管理的要求,第二次的事權下放,著重對市、區兩級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機構作了相應調整。1987年,市政府調整規劃體制和機構設置,撤銷上海市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上海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后由市建設委員會代行市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職責。1988年,市政府決定將市建筑工程局改為建筑工程管理局,旨在將建工局從當時主管歸口企業的部門,逐步過渡到統一管理全市建筑行業的職能部門。

  1989年3月,市建委針對建筑規劃與土地管理體制改革的某些不夠完善之處,又進一步制定和頒布了《關于城市建設方面對“分權明責”的補充意見》。《補充意見》關于規劃和建筑管理方面規定,重要地區和路段之外,詳細規劃由所轄區根據已經批準的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市規劃局進行業務指導;在一般地區和路段的新建項目,凡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以及區屬單位建設項目,其建筑執照以及零星建筑執照均由所轄區負責核發,報市規劃局備案。建筑管理工作中監督檢查和違章處理由所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有關土地管理,《補充意見》規定,凡市區范圍內市屬單位、區屬單位和縣屬單位需征用或使用集體土地的,由市土地局負責審批;農民建房使用耕地的,經所在鄉人民政府核定后,由所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監督檢查、違法占地處理和土地權屬登記發證等工作,按市區分工,凡屬區職責的,由所轄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

  為適應上海郊縣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發揮郊縣“四個基地”(即工業擴散基地、農副產品基地、出口創匯基地和科技中試基地)的作用,郊縣建設必須進一步簡政放權,在集中統一的原則下,實行市、縣合理分工,密切協作,以調動各縣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市政府辦公廳于1989年7月14日轉發市建委《關于在郊縣規劃、土地、環保管理方面分權明責的意見的通知》,就規劃和建筑管理(包括規劃編制和審批、建設用地選址、建筑執照核發)、土地管理、環保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分權明責,下放事權。在這期間,為強化城市交通、市容衛生管理的協調工作,市政府于1990年6月,決定成立市政管理委員會,同時插銷市交通市容管理委員會。此后,區(縣)級城建機構也作了相應調整,成立“兩委五局”,即區(縣)建設委員會、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區(縣)環境保護局、區(縣)房產管理局、區(縣)衛生管理局、區(縣)規劃土地管理局和區(縣)建設管理局。1990年下半年,各區(縣)先后完成區縣級城建系統機構的調整工作。

  第二階段的事權下放,通過對市、區(縣)兩級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機構的調整,實行市、區(縣)“分權明責”,初步建立了市、區(縣)一級城建管理體制構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市、區(縣)兩級城市建設和管理網絡。下放部分事權,明確市與區(縣)的主要職責,下移管理重心,調動了各區(縣)參與城市建設與管理的積極性,使有關主管局擺脫了不必要的事務,集中精力做好總體規劃、方針政策研究等宏觀管理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市與區(縣)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推進了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幾年中,區、縣城市和城鎮經濟快速發展,面貌日新月異,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這一改革措施的貫徹落實。

    (三)以效率為核心,完善“兩級政府、兩級管理”體制

  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發表后,各級改革事業步伐進一步加快,給上海城市建設高速度發展帶來千載難逢的機遇。市政府不斷推進城建管理體制改革和完善“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新型管理體制。1992年5月,批準了市建委《關于向區、縣簡政放權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市、區(縣)在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職責。

  在事權下放方面,向區縣下放部分規劃編制審批權,部分房地產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權以及日常管理業務。在市政工程建設管理和舊區改造方面,以法制建設為主要手段,體現了市政工程建設中“誰投資、誰建設、誰管理”的改革精神和市、區(縣)分工協調的原則;促進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強化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

  在規劃管理方面,實行統一規劃審批、統一管理法規、統一業務領導的原則,實行市與區(縣)兩級管理,區縣管理權限和范圍均較第二次事權下放有明顯擴大。

  區的管理職責:(1)地區詳細規劃,包括第二次事權下放未曾涉及的重要地區和路段詳細規劃,由區負責組織編制。(2)一般地區的區屬單位建設項目,或由區批準的外資、中外合資建設項目,以及市屬單位利用原址建設的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所在區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負責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南京東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和徐家匯地區的區屬商業建設項目,亦委托所在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上述建設項目中如各高層建筑,或該項目所在地區詳細規劃尚未編制、批準或需作重大調整的,區在發“兩證”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3)利用區屬單位原址,不改動房屋結構,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建設項目;區內農民建房使用耕地和居民、農民修建私房的核準;商店裝修門面、安裝霓虹燈和廣告牌、搭建臨時車棚和涼棚等項目的規劃審批。(4)負責對本區范圍內的建設實施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縣的管理職責:(1)縣域規劃和城鄉鎮、縣屬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城鄉鎮、縣屬鎮、縣的開發小區,“一鄉一點”工業小區的詳細規劃,以及鄉域、村鎮規劃,由縣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和縣域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其中毗鄰中心城區的鄉城規劃和鄉、縣工業區規劃,應由市規劃局提出規劃設計要求。(2)在郊縣的部分建設項目(包括縣屬單位和鄉鎮的建設項目,由縣批準立項的外資和中外合資、合作建設項目,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以及市屬單位利用原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縣屬城鎮自成系統的管線建設項目,居民、農民私房修建)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所在縣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負責審批,報市規劃局備案。上述建設項目中,如地處安亭、金山衛兩個衛星城、中心城毗鄰鄉、佘山和淀山湖風景區以及主要公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或在該項目所在地規劃需作重大調整的,縣在審批“兩證”前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3)縣規劃管理部門還要負責對本區縣范圍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章建設,并依法作出處理。

  市規劃局對各區縣規劃管理承擔服務、指導工作,進行業務培訓,完善管理法規,并開展對各區縣規劃管理工作的檢查、評比和監督,對區縣違反規劃和規定審批的規劃許可證具有糾正直至撤銷的權力。

  在土地管理方面,區的管理職責是負責對部分建設項目,包括利用本區范圍內區屬單位原有廠房、場地的外商投資的獨資項目、區屬單位與外商合作合資項目,凡使用本區范圍內國有土地10畝以下的;區屬單位進行舊區改造、需劃撥使用本區范圍內國有土地的項目,區屬單位與中央各部門或外省市在滬單位、軍隊、市屬單位聯合進行舊區改造,劃撥本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10畝以下的項目;臨時使用本區范圍內帶征土地5畝以下的;以及需用本區集體土地的項目,如區屬單位征用土地3畝以下的,鄉鎮建設使用集體土地5畝以下的,如區屬單位征用土地3畝以下的,鄉鎮建設使用集體土地5畝以下的;在已批準詳細規劃的范圍內鄉鎮進行綜合開發,使用集體土地10畝以下的;在已批準的“一鄉一點”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土地15畝以下的;農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涉及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劃撥、征用、使用,要向土地所在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批準。此外,利用外資進行舊區改造的房地產項目,由所在區組織協調,草擬合同,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縣的管理職責是根據“總量控制、委托審批”的原則,在市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總量指標內,縣屬及縣屬以下單位的建設項目,包括征用集體土地、劃撥使用國有土地或臨時使用帶征土地的,鄉、鎮、村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開發小區、“一鄉一點”工業小區用地,凡需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建設單位要向所在地縣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政府委托縣政府批準。還有,凡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則由縣組織協調,草擬合同,再由市土地管理局進行市場指導,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在環保管理方面,凡經區政府批準的外商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區屬單位基建投資在15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型項目和30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項目,區環保部門審批。此外,如果區、縣要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導致污染水體的項目,須征得市環保局書面同意后,區、縣環保部門方可審批。

  在綠化管理方面,按照《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不減少綠化面積的前提下,試行由區綠化管理部門審批綠地建設,楊浦區、徐匯區率先試點。與此同時,市園林主管部門又將人民公園下放給黃浦區管理。

  在建筑管理方面,為進一步提高施工招投標管理工作的辦事效率,進一步擴大區縣招投標辦公室管理權限,市建委于1992年4月30日下發了《關于擴大區縣招投標辦公室管理權限的通知》,規定自1992年5月1日起,區縣招投標辦公室管理權限(包括建設項目開工審批)擴大為與本市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規定相一致。而且還規定,凡區縣招投標辦管理范圍內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也可經過區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自行委托施工。

  隨著“兩級政府、兩級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建立與不斷完善,各區參與市政建設、實施舊區改造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市政建設和舊區改造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各區紛紛建設集金融、商業、辦公、文化等功能設施于一體的區域中心,區域經濟得到長足發展,而且推動了一大批具有標志性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建成。

  第三階段體制改革,明確市、區(縣)分工,下放事權和業務審批權,劃分市、區(縣)兩級政府不同管理層面,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將主要精力用于宏觀規劃、規章制訂、行業管理和市場規范,區(縣)職能部門則著力于區域建設、管理和行政執法,兩級政府互相協調,相得益彰,加大了城建管理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四)建設與管理并重,管理中心下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迅猛發展的同時,城建管理的新舊體制轉換仍有一些不適應之處,有待進一步理順,以加強部門之間橫向協調和區域之間的宏觀調控。為了落實建設與管理并重的方針,繼續發揮各區和街道、鄉(鎮)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積極性,使其更好地行使城市建設、管理的職責,第四階段的事權下放拉開了序幕。改革的主要方向集中于管理重心下移,構筑“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和郊縣“三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新型體制,發揮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積極性,以及促進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加強宏觀管理、行業管理和實施管理與養護分開,目的在于提高市政設施管理和養護水平,更好地為發展城市經濟、改善人民生活服務。

  1990年4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根據《城市規劃法》實施要求并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對各地域、城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要求加以規范。各項建設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在總結前幾年分級管理的經驗基礎上,區分不同地段,重要工程與一般工程,18層以上高層建筑與一般多高層建筑,又作了具體規定,使其更加完善。

  按照費隨事轉、人隨事轉、物隨事轉,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在進一步下放市政設施管理事權的同時,原市市政管理部門的管理養護經費、承擔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的人員、用于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機具和設備,也根據不同情況,相應下放到各區。

  三、奠定了上海發展的堅實基礎

    上海通過實施城市分級管理體制改革,極大地調動了區縣、街鎮和社區的積極性,加快推進了城市現代化建設和改造,城市面貌、經濟結構、生態環境與人民生活都出現了歷史性的大變樣。同時,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政法工作規劃落實到基層,街鎮和社區管理得到切實加強,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相互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相互協調,為上海的大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一)區、縣政府自主管理社會的能力得到了增強

  隨著“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實施與深化,區政府的綜合功能日益增強,對改革的承受力和對穩定的支撐度不斷提高,上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陸續退出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如公用事業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房地產二三級市場,市屬小企業劃區、縣以及下崗職工再就業工程等,各區縣都承擔了相當多的責任,使這些重大改革的順利實施成為可能。

    (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宏觀管理有所加強

  實行市和區縣分工、事權下放以后市政府有關部門逐步擺脫具體的業務工作,轉向宏觀政策的研究和運用法規、政策進行間接管理、加強督促檢查和協商。如市園林局在事權下放以后,騰出力量加強了對全市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和有關發展、保護園林綠化的法規、政策的研究,起草了《上海市綠化管理條例(草案)》,并積極開展對各區園林綠化業務的指導,幫助各區培訓干部,組織開展綠化競賽,有力地推動了全市的園林綠化工作。1986年,市區綠化覆蓋率即提高到10.2%,比上年增加0.5%。2000年,市區新建公共綠地956公頃,市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4.6平方米,城市綠化覆蓋率達到22.2%。

    (三)推動了區、縣經濟的快速發展

  特別是利用外資速度明顯加快。市向區縣下放部分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以后,各區縣主動招商引資,簡化審批程序,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效率,利用外資大幅度增加。市和區縣明責分權后,也促進了第三產業迅速發展,商業網點的改造大大加快,如1992年各區列入商業網點改造的項目共1345個,總投資額7632億元,超過了“七五”計劃期間的投資總額。在市的統一規劃下,一大批頗具規模、富有特色的商業街(區)已經形成,豫園商城、淮海路商業街、徐家匯商業中心、新客站“不夜城”和四川北路商業街等很多項目都是以區為主組織進行改造和建設的。

  (作者單位:上海市委黨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