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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初期的上海人大工作

2016-08-09 ?作者:郭光輝 李鐘書

  1979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上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建立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從此,上海人大工作和民主法治建設步入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從1979年到1992年間,上海的地方人大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在立法、監督、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代表工作、自身建設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推動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立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1979年底市人大常委會設立之初,百廢待興,立法工作是當時及以后很長一段時間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務。市人大常委會篳路藍縷,開拓創新,致力于建立健全各個領域的法律制度,為本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法制保障。上海市第七至九屆人大常委會共審議、通過地方性法規66件,修訂9件。制定的66件法規中按內容分類,涉及財政經濟方面17件,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8件,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方面8件,社會生活方面15件,人大工作和政權建設方面18件。蔡秉文主編:《上海人民代表大會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289頁。

    (一)注意把立法和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結合起來,突出經濟立法這個重點

  20世紀80年代,上海改革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快,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推動市場機制逐步形成,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6年6月20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申請和審批規定》,這是上海市第一部涉外經濟地方性法規,標志著上海地方人大服務開放、探索創制性先行立法的起步。《審批規定》將吸收外資的審批程序法制化、規范化,明確責任、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有利于中外投資者和各有關部門遵照執行,促進了上海市引進外資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審批規定》明確中外投資者應根據上海市吸收外資項目和引進技術的方向和規劃,選定投資項目;除國家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均由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為了加快上海市吸收外資的步伐,還對吸收外資項目的審批時間作了具體規定。

  1983年后,上海擴大了引進技術的規模,對消化吸收國外新技術和新裝備提出更高要求。為此,常委會1987年6月20日通過了《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對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目標、規劃、組織領導、權益保障、資金來源、外匯使用和調劑以及優惠待遇等作了具體規定,為上海改造傳統工業、促進技術進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堅持立法為民,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全面進步

  常委會始終將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為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完善保護青少年權益有關立法,常委會制定《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條例》以上海市6周歲到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保護對象,對青少年的保護層次、特殊青少年群體保護、違法犯罪青少年的訊問和審查方式、矯治機構和條件等作出規定,及時用法律手段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上海是中國較早進入老齡化的城市,制定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既是廣大老年人的迫切愿望,也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客觀要求。《上海市老年人保護條例》以60歲以上的公民為保護對象,規定了老年人應享受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對子女或其他親屬在家庭中的義務作了規定,將家庭關系中一些社會準則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充分保障老年人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上海的醫療用血逐年增長,而獻血人數卻逐年減少。為破解難題,常委會制定《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規定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并根據用血權利有利于促進獻血義務和便于用血管理的原則,針對不同用血對象,分別規定實行個人儲血用血、單位集體互助用血、家庭成員互助用血、社會援助等基本用血制度,對及時緩解用血困難起到積極作用。

    (三)注意從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

  上海是全國經濟發展的中心,1986年國務院正式批準上海設立閔行、虹橋兩個經濟技術開發區。當時,國家還沒有制定關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辦法。為了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法律環境,加快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有效利用外資,常委會制定《上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明確了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國投資工作的部門是開發區的管理機構,規定了開發區的職責任務,并規定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的各項優惠待遇。黃浦江是上海的母親河,它的上、下游都兼有飲用水源、航運、防洪排澇、納污、漁業、旅游等多種功能。由于黃浦江是一條強感潮河流,下游污水會隨潮水上溯影響上游水質。因此,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控制污染源,對黃浦江上游水質加以保護。《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規定黃浦江上游水源的保護范圍,明確淀山湖是上海水源保護區的重點水域,并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內,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放濃度控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以確保取水口的源水水質達到國家二級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四)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立法民主

  常委會每項立法都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法規起草部門、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專家學者和基層單位的意見。注意選擇一些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地方人大立法堅持走群眾路線,不僅廣泛吸取了各方面的有益意見,努力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而且有利于法規的貫徹實施。

    (五)積極探索地方立法工作的規律,不斷完善和改進立法程序

  常委會注重加強地方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從1985年起,每年制定年度立法計劃,落實法規起草部門,明確職責,加強組織協調,增強了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連續性。為更好行使立法職權,使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逐步規范化,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在總結立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于1986年制定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的暫行規定》,對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范圍、法規議案的提出和確定、法規草案的擬訂、法規的審議和通過、法規的頒布和解釋以及廢止都作了明確規定。1992年,在《暫行規定》實施5年后,常委會根據法規實施情況和立法工作實際需求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地方立法工作程序得到進一步完善,同時也促進了立法質量的提高。

  二、監督,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和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

    依法監督“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常委會的重要職責。在此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抓大事、求實效的原則,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監督工作,監督工作的力度不斷加大,切實提高了監督實效。

    (一)突出重點,加強執法檢查

  常委會根據本市改革發展的具體情況,每年確定若干專題,集中力量開展視察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198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組織市場物價檢查組,通過對8個區、7個縣的市場物價工作的檢查,發現市場上隨意提價、變相漲價、哄抬物價、擴大議價范圍,集貿市場套購倒賣,商品“走后門”等現象十分突出,而市場、物價管理部門措施不力、管理松懈,市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檢查組要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控制物價、整頓議價,加強對集貿市場的管理,狠煞流通領域的不正之風。1982年春節前,常委會5個市場物價檢查工作組,就集市貿易、輕工業品、紡織品、副食品、糧食等物價和市場管理工作,分別到20多個基層單位進行視察。這一年的1月20日,常委會會議專門聽取、討論了5個檢查組的匯報,針對檢查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要求市政府采取改進措施,扎扎實實解決問題。

  20世紀80年代中期,黃浦江上游水質惡化的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為保障全市人民的身體健康,1984年5月,市八屆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組成視察組,視察了黃浦江上游和淀山湖水質情況,提出了取水口上移、抓緊立法等建議。1986年8月28日,八屆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了市人大市政建設委員會關于視察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執行情況的報告,并作出市人民政府應依法對違反條例單位進行查處的決定。九屆人大常委會繼續就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情況連續開展跟蹤檢查,對一些單位和部門違反環保法和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的行為提出嚴肅批評和整改意見,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有力推動了黃浦江上游的水源保護工作。

  常委會還根據人民群眾的多次反映,對本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多次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嚴肅查處違法行為,遏制了侵占綠地、損害綠化等違法行為的蔓延,促進了全市的綠化建設。

    (二)圍繞本市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聽取“一府兩院”工作報告

  住房建設和棚戶簡屋改造是事關廣大市民安居樂業的民心工程。198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七屆人大常委會組織近500名人大代表組成10個住宅建設視察組,分別到10個區查看了解新建住宅和危房棚戶,走訪住房困難戶,召開各種類型座談會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視察結束后,常委會召開專題匯報會,聽取各視察組召集人的匯報,就加快住宅建設步伐提出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均出席會議。1984年第三季度,市八屆人大市政建設委員會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從田林新村的調查,看本市住宅建設中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的調查報告。該報告針對田林新村開發建設中存在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住宅建設嚴重脫節、公共建筑沒有與住宅同步建設造成居民生活不便等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該調查報告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于1984年10月20日交市政府研究處理,并要求將處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1991年10月上旬,九屆人大常委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設視察組對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情況和管弄、中原居住區建設情況進行視察,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議。

  常委會十分關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積極開展相關視察活動。1984年9月下旬,八屆人大常委會由149名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組成視察組,分成7個小組分別到9個工業局所屬的28個工廠,視察引進和應用國外先進技術工作,到7個中外合資企業及閔行、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實地察看、座談討論。同年11月中旬,常委會又組織9個小組視察引進外資工作,到32個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察看和調研,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1991年10月上旬,九屆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和在滬全國人大代表近百人,對增強國營大中型企業活力和開展“質量、品種、效益年”的情況進行視察。通過視察,了解到一些亟待抓緊研究解決的問題,如《企業法》未得到有效實施、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常常受到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部門的干擾等。為此,視察組提出建議:各級政府要增強服務意識,轉變觀念,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常委會還多次聽取關于“菜籃子”工程的情況匯報,督促政府進一步加強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完善產、供、銷管理體制,努力解決市民“買菜難”問題。

    (三)改進監督方法,通過多種方式履行監督職能

  質詢是一種相對剛性的監督方式。1985年,市八屆人大常委會委員周璧、孫更舵、萬景亮就曾采用質詢的監督方式,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魚鷹案件”的判決提出質詢案,認為法院的判決違反了《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暫行規定》,要求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法院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質詢和意見,并作答復。此案后來被高院復審糾正。這起典型的質詢案在社會上引起很大震動,是人大依法行使司法監督權的生動實踐,既維護了司法公正,也樹立了人大監督的權威。

  1988年4月,談家楨等62位工作在大、中、小學的代表和其他行業關心教育工作的市人大代表聯名,準備了一份要求增加教育經費的議案,提交當年舉行的市九屆人大一次會議。那一年,市政府預算報告中教育經費增長幅度為5.7%,而小學生人數的增幅高達百分之十幾,經費缺口很大。但是這份議案能否確定為正式議案,卻存在很大爭議。當時身為主席團成員的于漪代表說:“我也清醒地知道上海要做的事情太多,到處都要投資,但孩子耽誤不起,因為任何人沒有第二個童年。”出于代表的責任意識,于漪在人代會主席團會議上慷慨陳詞,她說:“這個難題不解決,上海的穩定就會受到影響。”熱烈的討論過后,時任上海市委書記的江澤民同志最后發表了意見:立為議案,修改教育經費預算,增幅改為8%。這一意見獲得絕大多數與會代表的贊同。后來,1988年教育預算執行的結果是增長幅度為13%。這個結果,令所有的代表感到鼓舞。

  1989年4月,在九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寶山區代表團郭鍵等25名代表就閘北區法院對彭浦鄉一盜竊的案判決提出質詢案。代表們認為該案將經濟糾紛作為盜竊案判處,定罪不當,要求進一步查明事實,正確處理。時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顧念祖和副院長李國光到代表團聽取意見后表示,會后進行復查處理。市高院經調查研究,認定原判不當,指令閘北區法院再審。經再審判決,撤銷原判,宣告被告無罪。

  三、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常委會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議本市財政經濟、政法工作、城市建設與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一系列重要事項,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120余項。在作出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之前,常委會都事先征求市委的意見建議。

    (一)決定經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促進經濟建設快速、持續、健康發展

  在此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政府提出的計劃預算執行過程中部分調整的議案及時進行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常委會還對當時本市改革和經濟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如打擊經濟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嚴格控制物價和抑制議價、住房制度改革等,進行審議,作出決議、決定。對住房制度改革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提交全體市民討論,全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職工和里弄居民參加討論。

    (二)決定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在此期間,常委會作出了一系列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對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出了專項決議或決定。

  1980年9月28日,七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對4種不同情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時間分別作出具體規定。1981年8月18日,七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打擊現行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決議》,要求公安、司法機關繼續糾正和克服對現行犯罪打擊不力、不及時的現象,充分發揮人民民主專政工具的職能作用。1985年12月27日,八屆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關于在本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決議規定從1986年開始,在有接受能力的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識,要求在5年時間內完成。

  從1989年起,常委會決定每年憲法頒布的當周為憲法宣傳周,集中開展憲法法律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動了憲法和法律法規在本市的實施。常委會還就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區縣建制變動等事項作出了一些決議、決定,對本市的民主政治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三)決定社會管理和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城市發展

  1982年3月,市七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正值全國首次開展“全民禮貌月”活動。出席會議的全體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員,按代表團編成11個大組,分別檢查了11個區的“全民禮貌月”活動開展情況。每個大組再劃分為若干個小組,深入到工廠、商店、菜場、機關、學校、醫院、街道里弄、公園和綠化地帶、人防工事等100多個基層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推動后進。會議最后通過了《關于深入持久地開展“五講四美”活動的決議》,對全市各行各業和市民群眾提出了要求。在1982年底舉行的市七屆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全體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員又分別到10個區和上海縣,視察檢查了44個單位開展“五講四美”活動的情況。這次會議通過了《關于繼續深入開展“五講四美”活動的決議》,就深化這項活動再次提出了要求。

  1983年2月23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本市進一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要求“運用各種形式的宣傳,不斷提高干部、群眾對植樹造林、綠化祖國的重大戰略意義的認識,進一步動員全市人民積極參加義務植樹運動。”

  1983年12月28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本市總體規劃方案的決議,為確立上海城市建設和發展的藍圖奠定基礎。在此之前,常委會組織全體市人大代表參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方案展覽會,部分組成人員視察了一些建設規劃項目和重點工程,并召開了為期三天的本市城市規劃總體方案座談會,對相關重大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對方案提出修改建議。

  1990年3月13日,市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黃浦江上游引水二期工程問題的決議》,促成了該項工程如期建成,改善了城市飲用水水質。同年9月27日,常委會會議通過了將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交市民廣泛討論聽取意見的決定。

  四、人事任免和換屆選舉逐步規范化1979年7月修改的《地方組織法》賦予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并從法律制度上建立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制約機制,這是國家機關組織人事工作的一項重要改革。

  1979年12月,根據《地方組織法》,市七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設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市革命委員會改為市人民政府,并選舉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長、副市長,以及市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及分院檢察長。

  在七、八、九屆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中,常委會堅持黨管干部與人大依法任免相統一,嚴格依法辦事,為黨和人民把好任免關,為上海的經濟、政治、社會發展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對少數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委會審議、任命。對個別未經常委會正式任命而宣布人選的情況,常委會提出嚴肅批評,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增強法制觀念,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常委會還注重加強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建設。

  1983年,常委會設立人事工作委員會,負責對“一府兩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審議工作,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報告初步審議的結果。1990年,常委會制定了任免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對任免的范圍、程序和被任命人員的監督、撤職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使人事任免工作有法可依,逐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常委會還對被任命人員勤政廉政、依法辦事、當好人民公仆等提出要求。

  換屆選舉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1979年7月通過的《選舉法》,對我國選舉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它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權利,也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選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1986年8月,常委會依法建立市選舉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區縣及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在選舉過程中,常委會注意做好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加強對選舉工作的組織與指導,強調在選舉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都做到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二是改進選舉方式,改進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和介紹方法,增進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的了解,嚴格實行差額選舉,堅決防止選舉過程中不合法行為的發生,確保選出的代表在知識結構、年齡結構和議政能力等方面都符合要求。三是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宣傳,增強人民群眾的當家作主的意識,激發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熱情,使換屆選舉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次生動實踐。

  五、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參與管理

  地方國家事務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地方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大工作的主體。常委會始終把代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的制度和法規,充實代表工作力量,加強與代表聯系,開展代表活動,辦理代表議案和書面意見,總結交流代表工作經驗,為代表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一)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與調研活動

  代表視察和調研是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重要形式。代表視察形式靈活多樣,有常委會組織的代表集中視察、常委會或委員會組織的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代表小組持證就地分散視察等三種形式。市人大代表視察工作結束后,及時起草視察報告,交由“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1980年11月開展的住宅建設方面的代表集中視察和1986年11—12月財經、市政建設、教科文衛方面的代表集中視察結束后,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專門召開3個代表視察情況匯報會,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

    (二)建立與代表直接聯系的多種渠道

  1987年,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與代表雙向約見的制度逐步形成,這一做法被擴大到全體駐會委員,建立起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定向聯系代表制度。會見的內容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結合形勢確定會見代表的專題,如1989年政治風波平息后,常委會領導會見部分代表,傳達、學習中共中央有關會議精神,并聽取代表的意見。二是以開好市人代會和常委會會議為專題,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閉會后,常委會領導會見部分代表,座談總結大會工作的經驗和不足。三是以改進市人大常委會工作為專題,常委會領導先后就改進代表議案、視察工作等專題會見代表,聽取意見建議。四是以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為專題,常委會領導先后就治理整頓公司、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反腐倡廉、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等問題會見代表,聽取意見建議。五是聽取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建議,六是以廣大群眾要求解決的“難事”為專題,如楊浦區殷行地區公共交通難的緩解、定海港航道的疏浚、浦東地區30萬居民飲用水質的改善、真如港的改造等一批“難事”,都是通過常委會領導會見代表并會同政府部門負責人現場辦公等形式,得以解決。

    (三)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和書面意見

  上海市第七至九屆人大代表共提出議案3900多件,書面意見12000多件。常委會根據市人代會主席團的授權對議案報告進行審議并且交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促進了上海各方面的工作。1982年2月,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別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代表議案處理情況的匯報,對辦理過程中作風不深、工作粗糙、承諾不兌現等現象提出批評,要求有關部門限時改正。這是市人大常委會對代表議案處理情況首次進行督促檢查,之后逐步制度化,代表議案與書面意見辦理的質量不斷提高。

    (四)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必要的條件

  常委會自成立以來,每年為代表舉辦報告會和講座;不定期地舉辦代表座談會和代表工作經驗交流會,向代表傳達中央和市委主要精神,講授法律、經濟、社會、國內外形勢等方面的知識。自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起,邀請市人大代表和在滬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讓代表更好地了解常委會行使職權和全市重要工作情況,也有利于常委會了解代表的意見和要求,暢通民主渠道,提高審議質量。

  六、加強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在此期間,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自身的發展和完善,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和本市人大工作的實際需要,從思想作風、機構設置、工作制度和隊伍建設等方面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為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和組織保障。

    (一)加強思想作風建設

  常委會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作為人大工作的指導思想,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監督法等法律知識,積極貫徹落實中央與市委關于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工作的重要精神,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勇于探索和創新,努力使人大工作年年有發展、有提高。常委會的工作作風不斷改進,提高了工作水平。

    (二)加強工作制度建設

  常委會在履職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探索規律,逐步完善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各項制度,通過制度建設來規范和引領人大工作。市第七至九屆人大常委會共制定了關于立法程序、選舉、人事任免、代表視察、議事規則等方面的法規15件,辦公廳還制訂了包括代表聯絡、信訪、公文處理、保密、會務、檔案等方面的機關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基本形成了人大工作制度體系。

    (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經過市第七至九屆人大常委會不懈的實踐和探索,常委會的組織機構逐步健全。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的經常性工作,1980年5月,市七屆人大常委會設立了政治法律、財政經濟、市政建設、科學文教四個專門委員會作為常委會的專業工作機構。當時,常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做法在全國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中尚屬首創。這一創新做法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充分肯定《人民日報》,1982年11月19日第3版。。但是,由于常委會專門委員會不具有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法定職權,功能發揮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對預算和地方法規等議案進行審查或者審議,也不能直接對代表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因此,1985年7月,市八屆人大四次會議決定,撤銷常委會原設立的五個專門委員會(1983年5月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對專門委員會的機構設置作了一些調整,決定常委會下設法制、生產、財政貿易、市政建設、教育科學文化五個專門委員會),設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市政建設四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立后,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結構日趨合理,專職組成人員的比例逐步提高,確保有一定數量的組成人員駐會工作,保證常委會日常工作有序開展。

  這一時期的上海人大工作,處于我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面對層出不窮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解放思想,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創造性地開展人大工作,圍繞推進人大工作和民主法治建設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在立法、監督、代表工作、自身建設等各方面,摸索和總結出許多有效的做法,豐富了人大工作內容,為堅持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歷史性貢獻。

  (作者單位:中共上海市委黨史研究室)